此次督察采取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督察、市县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开展。县区对辖区内长城及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覆盖本辖区全部长城种类;市州按照长城分布县区和长城资源种类全覆盖的要求,开展县际交叉检查(不得对查),对辖区内涉及长城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现场督办;省文物局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对涉及长城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办。此外,省文物局还将抽调相关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交叉检查,检查对象均以随机方式确定。督察时间为2016年7月至10月,分为安排部署、市县自查、国家文物局和省文物局督察、汇总通报等四个阶段。督察期间,按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对照督察方案和《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对照检查表》检查评分,对问题突出、分值较低的地区,将向地方政府通报。
甘肃省文物局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督察第一责任人,专项督察部署与实施情况要向政府专题汇报。各地均应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确保领导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找准短板,查缺补漏,逐项检查。发现的长城保护与执法领域突出问题、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报告,依法处理。各地应对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逐项督促整改;对辖区内普遍性问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各地要以专项督察为契机,切实加强长城保护与普法宣传,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督察、巡查,客观反映工作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创新工作方法,引入志愿服务,扩大社会参与,助力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长城的良好氛围。
同日,山东省发出齐长城执法专项督察通知,全面开展齐长城执法检查,重点对照《长城保护条例》,督促落实齐长城保护政府责任,完善齐长城保护基础工作,建立齐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一批破坏齐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齐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第一时间启动全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工作,起草《全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方案》,下发《关于印发全省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方案的通知》,明确长城专项督察工作目标、督察内容,并结合全省实际对工作进行布置与具体要求。
8月1日,黑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马军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如何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与长城保护工作。会议决定:在齐齐哈尔市召开“长城沿线执法专项督察落实推进会”,为贯彻和落实长城专项督察工作做进一动员和推进工作部署;将近一年的长城保护工作及此次长城专项督察部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做专题汇报;对长城专项督察工作进行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7月27日,山西省文物局召开长城执法专项督察专题会议。局长王建武强调,各市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长城保护的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10月张复明副省长主持召开的全省长城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省长城执法专项检查,以此为契机,使我省珍贵的长城资源得到更加科学有效的保护。
7月下旬,为加强长城保护,国家文物局组织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联合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查处一批破坏长城本体及历史风貌的违法犯罪案件,提升长城保护管理水平。
督察内容主要包括:长城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情况;长城“四有”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长城监管与执法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涉及长城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长城保护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国家文物局督察、省级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督办、试点示范、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9月15日前,各地须将长城巡查报告汇总到国家文物局,其中包括自查自纠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整改方案,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长城保护与执法监管难点及建议。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指出,“长城保护工程”实施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开展了大量工作,完成了长城资源调查,摸清了长城家底,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实施了一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
宋新潮强调,长城保护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长城保护总体上应坚持现状保护,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妥善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今年是《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十周年,围绕长城保护工作也是实招频出:年初,国家文物局印发《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长城执法巡查办法》,明确了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规定了长城保护员的奖惩办法;制定了长城执法巡查的原则,落实了执法巡查主体,明确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在长城执法巡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宋新潮透露,年内将制定并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长城保护规划,“十三五”期间将启动并逐步完成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详细规划。长城沿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在规划的引导下,确定长城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和实施计划,明确实施保障,加强依法执行与程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