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的规定,为满足司法机关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文物鉴定评估对依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撑作用,我局于近期组织开展了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机构申报遴选工作,现将遴选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等29家机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鉴定和价值认定工作。
二、第一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单中的山东省文物保护与收藏协会因不符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相关条件,不再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三、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要从打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安全的高度,加强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构,认真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四、我局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