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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文化法治建设实现重大突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4  来源:国家文物局  浏览次数:3924
核心提示:2016年,是我国文化法治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伴随各项重要法律的出台,文化法治研究硕果累累,表现为文化法治一般理论研究别开生面,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法律研究亮点频现

2016年,是我国文化法治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伴随各项重要法律的出台,文化法治研究硕果累累,表现为文化法治一般理论研究别开生面,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法律研究亮点频现,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研究日益深入,文化遗产法律研究百花齐放。本报自本期起分四期连载“2016年文化法治研究综述”,以飨读者。

2016年,是文化法治建设实现重大突破的一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文化领域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此外,一大批文化领域的规章也颁布施行,文化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与此同时,文化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围绕文化法治建设一般理论、公共图书馆和全民阅读法律、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以及文化遗产法律的相关问题深入开展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


一、文化法治一般理论研究别开生面

一年来,文化法治一般理论研究呈现出层次高、视角广、观点新的显著特点。

高层专家针对立法如何为提升文化软实力提供保障展开了深入研究。有专家指出,在目前颁行的240多部法律中,文化显然处于滞后状态。文化创造、生产、流通、传播、使用、管理多数环节处于法律规范缺失状态,现行管理主要依据的是分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不一,尺度不同,人为的色彩太浓厚,在市场和传播上造成很大混乱,严重影响我国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方向,就是加快文化立法,只有依据法律管理和规范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文化市场的公平交易、文化活动的健康进行和文化信息的有序传播,才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和提供正能量。

还有专家指出,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文化总体上分为六大体系:一是文化传承保护体系,二是文化公共服务体系,三是文化产业体系,四是文化精神创造体系,五是文化市场和传播体系,六是文化管理和执法体系。在上述六大体系中,六分之一的法律,解决不了六分之五的问题,更谈不上“先立法后改革”、一切“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已经来临,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和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上必须迈出更加坚强有力的步伐,这也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此,文化立法必须担负起下列应有的责任:保障我国文化战略实现,保障我国文化安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维护公民文化权利。

有学者提出,国家文化安全法制建设是国家政治安全实现的根本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完备的国家文化法制体系,其构成层级是宪法、国家安全法、文化基本法、文化义务法、文化安全专门法。其中,文化基本法是总体国家文化安全立法,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特征,解决的是国家文化发展全局性问题,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总纲。文化义务法着重解决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及公民个人文化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目的是建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安全屏障。文化安全专门法是依据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文化基本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法律制定的针对具体文化领域的文化安全法,解决的是国家文化安全领域里的专门性问题,是依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具体措施,具有鲜明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国家政治安全的实现则以上述国家文化安全法制体系建设为保障。

还有学者提出,文化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必须贯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原则、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等。

在研究方法和内容方面,有学者提出,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立法发展史的研究,挖掘出我国文化立法的历史渊源。其次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对文化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加强文化立法理论与法律体系中其他领域法的协调性研究。最后要加强研究我国文化立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立法之间的差距。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权改革问题成为亟需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议题。一年来,我国地方文化立法研究出现了突出亮点。

有学者认为,地方文化立法的研究具有两大显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下一步制定国家层面文化领域相关“基本法”提供经验、奠定基础。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和发展地方文化特色,保障文化多元,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有学者分析认为,我国地方文化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文化立法数量总体偏少,西部地区文化立法内容单一,偏重用行政手段管理,公共文化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地方在文化产业振兴立法方面浅尝辄止,文化市场相关立法陈旧滞后。为此,提出地方文化立法发展完善的如下建议:在宏观方面,要增强文化立法的科学性,自治地方要充分使用立法自治权促进当地文化发展,应着力做好立法评估、立法修改、立法废止工作。在微观方面,要明确文化立法的指导原则,应凸显和保护地方文化,需加快文化产业领域立法,西部地区应适当调整立法结构。

还有学者专门开展了《海南省文化产业地方立法探究》,认为海南文化产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尚存在总量小、结构不合理、投入有限等发展困难,为发挥文化产业发展的后发优势,提出五项立法建议:一是通过地方立法保障文化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二是大力促进文化与旅游、科技以及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三是针对海南文化企业“小、弱、散”等特点,地方立法应积极推动企业的兼并重组,组建综合性传媒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出版文化集团、演艺集团和影视集团,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四是针对海南文化产业人才稀缺的困难,着重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规定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管理规划。五是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文化消费。

2016年,对于文化权利的研究成为备受全社会、特别是理论界关注的另一大亮点。文化权利制度保障的研究属于一个相对比较新的研究领域,有学者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制度对文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有学者提出,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包括:公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得以保障、公民享有开展文化创造与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但也应看到发展中存在下列的问题:公民文化权利保障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公民的文化平等权不能充分实现、文化责任缺失、文化资金投入不足、文化供给与民众需求不对接。为此,提出下列完善法律、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建议:一是从完善宪法保障体系来看,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内容。宪法对于参与文化活动权等有所规定,但是仍旧缺乏关于公民文化权利的界定,因此应当重点加以完善。二是从加大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来看,应制定文化设施的专门性法律,如《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三是完善公民文化权利的救济途径,这是当前亟需完善的问题,应设置国家补偿与赔偿机制。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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