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
法律规定的关键词:
——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
——公布。《文物保护法》就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将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其中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处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对照法定职责,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应当做到:一是带头学法,依法行政,同时要有所作为,接受监督。二是履行职责,狠抓落实。重视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建设与保护的矛盾,坚决制止各类破坏文物行为的发生。三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让文物保护成果更好地惠及民众。
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要求的关键词:
——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秩序。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追责。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法律还就文物行政许可、文物安全监管、文物执法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这就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到:一是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树立只要有利于文物安全保护和利用,就应该多尽到责任多创造条件的观念。二是强化监管,履职尽责。对文物保护的各项行政审批实施严格把关,行政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文物破坏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三是注重基础,常抓不懈。认真做好“四有”及文物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文物法制宣传,引导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义务看护员等群众性组织,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全民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四是努力创新,破解难题。要在部门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如行政许可联合审批、安全工作联合检查、突出问题联合会商等。要建立综合管理机制,如共同建设共同保护、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等。要建立执法联盟机制,如联合办案综合执法、联合巡查综合整治等。
文物使用者的主管责任
法律明确的关键词:
——保护组织。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安全制度。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
——法律责任。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的用途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文物使用者应当做到:一是认真履行主管责任。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建立安全组织,明确安全责任;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要将责任明确到镇村、街道;对于田野文物要建立义务看护员队伍,加强联防巡查,防止文物被盗掘;对于馆藏文物要有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被盗和损毁。二是建立完善安全制度,制定各类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安全巡查办法》等。三是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形成人人抓安全、处处讲安全的良好氛围。四是手段创新科学保护,在馆藏文物修复、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古建筑消防、田野文物防盗等方面不断提高科技保护的含量。
文物所有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指出的关键词:
——严格遵守。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改变。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规范管理。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文物所有者应当做到:一是依法保护。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加强对文物的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得到合法有序的传承。同时,要采取有效方法及时对文物进行修复维护。二是依法报批。对于文物的修缮等保护性工程,必须寻找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并在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加强工程监理,确保维修工程严格按方案实施。三是依法管理。建立必要的内部制度,定期组织清点,确保文物不丢失。
从业人员的自律责任
法律提出的关键词:
——主要责任。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责任。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作为文物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一是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尽量避免政府法人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尽心尽责。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文物要有敬重之情,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有义不容辞保护文物安全的责任。三是增强职业道德。要有自律意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收藏文物,更不得参与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公民的保护义务
法律说明的关键词:
——法定义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有上述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合法流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走私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应当做到:一是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爱护文物、人人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监督,发现各类文物破坏行为要及时举报。三是自觉守法。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非法买卖文物,不为自身利益而破坏文物,不参与一切文物违法活动。